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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3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6〕55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邀监察员是学校根据监察工作的需要,从各民主党派、各级党外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和其他党外知名人士或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中聘请、经有关组织推荐、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人员。

第三条 特邀监察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从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能严格保守国家及工作秘密;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特邀监察员的工作。

第四条 特邀监察员的选聘、期限及解聘

(一)特邀监察员的人选由统战部负责推荐,经纪委监察室会同统战部考察,在征得本人同意并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批准并颁发特邀监察员聘书;

(二)特邀监察员聘期四年为一届。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任期满未再续聘即为自然解聘;

(三)特邀监察员由于某种原因主动要求提前解聘的,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察室报请学校批准后,书面通知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解聘之日收回聘书。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参加监察室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了解监察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或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向群众宣传有关行政监察、廉政建设的形势和任务及有关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参与监察室安排组织的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工作,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检查工作;

(四)参与监察室组织的对学校廉政建设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

(五)收集群众对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情况的反映,听取群众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并可直接向监察室反映和转递;

(六)反映群众对监察工作和监察室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监察室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学校监察工作的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部门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了解和查询所反映和转递情况的办理和处理结果;

(四)获得与监察业务有关的学习资料,参加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了解监察工作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

(五)享有履行监察职责时所必须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加强对特邀监察员工作的领导。监察室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邀监察员全体会议,通报学校监察工作情况和工作部署。有计划地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组织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监察室具体负责特邀监察员工作的日常管理。负责安排特邀监察员的工作会议、组织特邀监察员参与各项活动和学习培训等,做好联络服务和换届聘任等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