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党字[2003]10号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
(一)凡是新当选、任命、提拔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上岗前,都要进行廉政谈话。
(二)廉政谈话的内容是:明确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廉政谈话一般情况下由纪委负责人与领导干部单独谈话,如遇党政干部换届等情况时,也可由学校领导进行集体谈话。
二、诫勉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但又未能取得足够的证据证明已构成违纪的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
(二)诫勉谈话的内容是:对群众反映的其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听取本人的解释和说明;对原存在问题,经过帮助教育仍无改进的,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和改正;对可能酿成违纪的苗头性问题,批评提醒,进行教育,促其改正;其他需进行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由纪委监察室提出,经学校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批准,由纪委负责人或者与组织部一起,与被谈话干部单独进行。
三、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由党委有关领导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谈话一起进行。
四、谈话不得少于两人,每次谈话后,谈话人应及时填写《谈话记录》,存入干部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