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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2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党字〔2009〕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学院议事规则和程序,建立高效、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委、行政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又要协调合作。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对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学院要形成党政共同负责、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学、科研、人事管理、行政管理以及学生培养、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配置、收入分配方案;

(五)讨论、推荐先进集体及个人建议方案;

(六)讨论、推荐学校党委授权管理的干部拟任人选;

(七)研究讨论学院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八)学院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的组织

第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等人员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会议人员;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主持。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如遇紧急事情,书记、院长也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第十条 会议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共同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如有需要研究决定的议题,应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会议一般不予研究。

第十二条 对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必须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 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议题内容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了解,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凡涉及学院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涉及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事先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讨论。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议题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汇报说明,有关人员必要时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或备询。

第十六条 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各方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分歧时,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出决定。若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学校反映。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要向未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题的讨论结果。

第六章 会议决定的落实

第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学院党委、行政根据工作内容明确责任,抓好贯彻落实。班子成员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应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必要时可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或印发学院各系室。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得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凡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奖惩、出国等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讨论中的细节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未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传达和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露;对作出决定的事项,在没有正式实施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直属单位、后勤实体等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