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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04-22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校字〔2008〕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证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规范捐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借鉴国内外高校的经验,鼓励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向校友及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校友对学校的捐赠,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

第三条捐赠管理原则

(一)遵循捐赠自愿原则。

(二)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三)坚持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对所接受礼物、礼金的使用情况在全校张榜公示,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捐赠者。

第二章接受捐赠种类及项目

第四条接受捐赠种类:现金、图书、资料、设备、房产、财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也可在校区捐建教学、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图书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资料捐赠指校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我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第五条捐赠项目的设立:

1.在校内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或各类基金。

2.合作共建校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中心。

3.赞助校区环境改造及基本建设项目。如校内楼宇、景观等。

4.赞助学校举办的校庆活动或重要大型活动的宣传广告、文艺活动、编辑出版各类书刊文集和校友通讯录、风采录、画册等费用。

5.根据捐赠人的意愿设立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答 谢

第六条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七条可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学校出版物和校友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第八条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有关厅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九条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学校出版物等的团体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第十条对个人捐赠在100元(人民币)以上,团体捐赠在6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第十一条 若有特殊捐赠要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办公室作为受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派专人负责受赠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和实验设备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财务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受赠礼物、礼金及时登记造册,并办理相关手续,捐赠纪录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教代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四条捐赠现金的分配、使用:

1.学校组织募集的捐赠款项,全部纳入学校收入(由学校统一支配,下同);

2.各学院组织募集的捐赠款项,30%纳入学校收入,70%纳入学院发展基金;

3.地方校友会募集的捐赠款项,80%纳入学校收入,20%留存地方校友会使用;

4.对于捐赠者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按捐赠者意愿使用;没有明确捐赠用途的资金,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

5.对在募集捐赠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受理单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济南大学建设发展的校内外机构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桥,学校按规定予以奖励。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济南大学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解释权属学校办公室。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