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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12-29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党办字〔2007〕7号

济南大学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防科技工作涉及军事秘密和国家安全,国防科技保密工作是国家保密工作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做好国防科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国防科技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工作内容

国防科技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保密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国防科技保密文件、项目、成果及资料的管理;涉密人员的管理;保密要害部位的管理;涉密信息、计算机安全管理;保密工作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保密管理体制及职责

国防科技保密工作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与院(所、中心)、国防项目负责人负责的三级管理体制。在学校保密委员会领导下,济南大学军工办负责学校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的归口管理;各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院(所、中心)要明确保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承担国防科技项目的负责人为项目保密工作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文件、资料管理

1.涉及国防科技保密任务的单位及项目组必须配备保密文件柜,作为保管保密文件及资料的专用工具,由保密员和保密责任人使用,不得移作它用。

2.保密文件由保密员和保密责任人负责保管,严禁将保密文件随身携带或者存放在一般文件柜或非安全地方。

3.保密文件应设立专用登记本,因工作需要借阅保密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借阅登记制度并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文件、资料借阅申请表》和《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文件、资料发放/借阅登记表》。保密文件的转移必须严格按要求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4.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保密文件时,应通过机要通信邮寄到目的地,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秘密文件,必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两人同行贴身携带。

5.保密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严禁拍照、复印、传真、普通邮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复印的保密文件,应由批准单位盖章后,按原件同样密级管理。

6.销毁涉密文件、资料,须由有关单位说明理由,列出拟销毁的文件、资料清单,经申请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保密办审查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必须派专人到指定地点监销。

第五条 保密项目、成果及资料的管理

1.国防科技项目的密级由项目批准部门或委托单位确定。国防科技保密项目从申报开始到论证、立项、执行、成果鉴定、发表、报奖、应用等全过程,均应按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2.凡承担国防科技保密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要与学校签订“济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保密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严防泄密事故发生。保密责任书一式三份,济南大学军工办、项目负责人及项目负责院(所、中心)各一份。

3.所有国防科技项目,必须配备保密文件柜,由项目负责人任保密责任人。

4.国防科技项目研究中,必须按规定使用保密记录本,所有与项目有关的记录、汇报、图片、数据及相关材料必须按规定密级及时上交归档。

5.归档材料范围包括: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书、研制卡片、任务书或合同、研制总结报告、应用证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明、国防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表、国防科技成果奖励申报书等与国防科技项目有关的一切文字、图表、声像等资料。

6.凡接触保密内容者,不得将知悉内容外传。

7.保密记录本按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交回。

8.学生一般不得参加保密项目中有关保密内容的研究工作。

9.保密项目、成果及资料归档材料的各种载体和书写材料要具有永久性,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或复写纸等书写。

10.国防科技保密项目的推广应用,技术出口、对外提供资料、申请专利、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

参照《济南大学档案保密制度》执行。

第七条 保密项目的宣传

1.国防科技保密项目一般不得在公开场合进行宣传、报道,特殊情况须经责任人审查,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应事先做好有关保密工作或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方能在一定场合进行相关宣传、报道。

2.国防科技项目研究内容在保密期限内,一般不得将研究成果、研究论文、技术方案或实验数据等公开发布、发表或进行交流。如确实必要,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并说明理由,并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交流、宣传材料审查审批表》和《济南大学国防科学技术论文保密审查审批表》,经校军工办审查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在交流工作中做必要的技术处理,谨防泄密。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发表或交流者,由当事人承担泄密责任。

3.接待外宾一般不准参观国防科技项目。特殊情况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注意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4.内宾参观保密项目(不包括项目下达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须经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保密责任人审查,控制人员范围,进行登记,并校军工办批准。在参观过程中还应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以上两条均需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单位对外交流接待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媒体的管理

参照《济南大学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出现失密和保密文件丢失事件时,有关责任人应及时逐级报告,并尽最大可能采取补救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十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国防科技涉密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增强保密意识。

第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国防科技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对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保密法规、规定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在保守国防科技秘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泄密、失密事件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大学军工办负责解释。如有与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防科技涉密人员的管理,切实做好国防科技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济南大学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国防科技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涉密岗位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国防科技秘密的工作岗位。我校国防科技涉密岗位分为管理岗和研究岗两类。岗位及岗位密级的具体设置由校军工办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 我校国防科技涉密人员是指在国防科技工作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根据“以项定岗,以岗定人”的原则,国防科技涉密人员可分为管理类国防科技涉密人员和研究类国防科技涉密人员。

第四条 国防科技涉密人员按照涉密岗位可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三个等级。

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全面、系统掌握接触绝密级事项的人员,其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害。

重要涉密人员是指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机密级事项以及局部涉及绝密级国防科技秘密事项的人员,其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涉密人员是指除重点涉密人员外产生、管理、掌握或经常接触国防科技秘密事项的人员,其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泄露,将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第五条 国防科技涉密人员一般为学校在岗人员。根据《济南大学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校学生一般不得成为涉密人员。在校研究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涉密者,只能作为研究类“一般涉密人员”报批。

第六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与院(所、中心)、国防项目负责人负责的三级管理体制。校职能部门负责审查审批国防科技工作业务范围内的涉密人员相关管理事项,校军工办负责学校国防科技涉密人员的归口管理。

第七条 涉密人员的界定程序

1.国防科技涉密研究人员根据涉密岗位要求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审批表(一)》,学院(所、中心)在具体审查填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和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后,填报《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申报表》;军工办提出审查意见,确定涉密研究人员的涉密等级,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2.国防科技涉密管理人员根据涉密岗位要求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审批表(一)》,并由所在单位具体审查填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表现和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军工办提出审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3.涉密在校学生须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审批表(二)》,由学生导师及涉密国防科技项目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学生所在单位具体审查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习及工作表现,并对涉密学生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后,上报校军工办。军工办提出审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4.审查批准后,意见反馈相关学院(所、中心)和职能部门。

第八条 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制度,根据涉密人员所在涉密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涉密人员应负的保密责任。保密责任书有以下三种类型:

1.济南大学国防科技管理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适用于管理类)

2.济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适用于研究类)

3.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责任书

第九条 学校和学院(所、中心)应对涉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各涉密项目负责人也应自觉组织项目涉密人员开展保密知识学习。

第十条 对拟调离涉密岗位的涉密人员,应实行脱密期制度。脱密期内,应安排拟调离人员到非涉密岗位工作,并签订“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责任书”,同时不得接触国防科技秘密。脱密期一般为:核心涉密人员二年,重要涉密人员一年,一般涉密人员6个月。

1.军工涉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工作需要调离学校,须经军工办审查备案,办理相关手续,脱密期结束后,方可调离学校。

2.军工涉密人员在校内调动、变换工作单位或岗位,须到军工办备案。

3.按国家文件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涉密人员,须在退休当月签订“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责任书”,办理移交手续。因工作需要返聘的人员,须在返聘期满当月签订“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责任书”,办理移交手续。

4.涉密在校学生必须在毕业离校的6个月前安排脱离涉密岗位,签订“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脱密期保密责任书”,办理移交手续。脱密期满,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军工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须经校军工办审查,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审批,校军工办对其进行出国(境)前保密教育。

第十二条 在岗军工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原则上不得因私出国(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因私出国(境)的,须经校军工办审查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军工涉密人员出国(境)逾期不归,由校军工办会同人事处和涉密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涉密人员保密补贴制度。

参照《济南大学涉密人员岗位补贴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军工涉密人员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认真填报《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人员保密工作考核表》。

第十六条 军工涉密人员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军工涉密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防科技秘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军工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照片、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涉密单位和涉密个人。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方便工作、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涉密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秘密载体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防科技中秘密载体的接触和知悉范围应控制在课题组直接相关涉密人员和相关涉密管理人员范围内。

第七条 秘密载体的制作和复制,应事先填写《济南大学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报批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要严格控制数量和发放范围,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对形成的国家秘密载体要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秘密载体登记表》。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在校军工办确认的涉密计算机系统上制作复制。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按要求及时销毁。

第八条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第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十条 向埠外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室进行传递或按规定派专人送达。本市传递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传递秘密载体,应当用信封密封包装,并在信封上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传阅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或有关领导阅批意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并认真做好阅文登记手续;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向档案管理部门借阅国家秘密载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十二条 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须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须经保密委员会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保密委员会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第十三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机关、单位同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第十四条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十五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须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并填写《济南大学外出携带秘密载体审批表》。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须保密委员会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第十六条 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十七条 保存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并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秘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存放在密码保险柜中。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第十九条 涉密单位每年应将收存的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对纸介质秘密载体要立卷归档。国防科技项目产生的秘密载体,在项目验收结题后,纸介质秘密载体要在校军工办立卷归档;磁介质上记录的国家秘密信息必要时刻录成光盘后交校军工办归档,并须清除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所有涉密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二十条 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规定归档。

第二十一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校保密委员会审批,清点并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时,应二人以上在场监销。

(二)单位不需存档的纸介质秘密载体,应逐件核对、登记造册,经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采取焚毁或用碎纸机粉碎等方式销毁。

(三)带有秘密内容的废纸要妥善管理,应即时用碎纸机粉碎等方式销毁;当天未处理完的,应存放于保密柜中。

(四)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五)严禁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二十二条 用于记录秘密载体收发、使用、清退、销毁的登记薄,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对存在隐患而未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济南大学保密奖惩暂行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国防科技密级确定和密级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国防科技项目密级界定和变更密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保密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济南大学定密工作规定 》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项目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三条 国防科技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第四条 我校国防科技项目密级由项目下达单位或项目委托单位确定。在密级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涉密载体由学校保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予以定密。

第五条 确定密级和变更密级工作的程序

1.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用户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已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应由校军工办提出项目密级并做出密级标识,随同科研计划下达各相关基层单位。

2.我校各院(所、中心)和涉密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涉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表、档案、胶片、磁盘、产品等),应由承担该事项的学院(所、中心)、保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密级和保密期,做出标识,并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密级界定与变更审批表》,经校军工办审核后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3.对于是否属于国防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项目,校军工办统一按照内控项目进行管理,由承担该项目的学院(所、中心)按有关规定拟订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密级界定与变更审批表》,经学院(所、中心)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报校军工办核准,校保密委员会审定,报任务委托部门最终确定该项目密级,同时按拟定的密级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4.每年3月30日前,各单位将本单位上年产生的国家秘密与内部事项汇总,分别填写《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内部事项一览表》,经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审查后,报校军工办备案。

5.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现该项目或相关涉密载体的已定密级和期限不符合相关保密规定的,须按第五条第2、3款的相关规定对该项目进行密级调整。当校军工办发现该项目或相关涉密载体的已定密级和期限不符合相关保密规定时,应当及时通知承担该项目的学院(所、中心)纠正。

6.科研项目密级和保密期限批复后,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涉密载体由项目负责人按第五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密级界定。

第六条 密级界定、变更、解密后的管理

1.科研项目、图纸、文件、资料、样品等涉密载体和物品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后,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填写《济南大学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登记表》,严格按密级类别进行管理。

2.变更密级应填写《济南大学秘密事项变更审批表》,批准后应及时登记造册并按照新的密级进行管理。

3.档案馆或兼职保密员应定期对密级文件、图纸、资料等进行清理,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及时解密(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保密期限届满或解密(填写《济南大学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审批表》)后,应及时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及时将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决定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和军工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国防科技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保密要害部位的管理,确保保密要害目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关于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的意见》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要害部位的管理,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保密要害部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预防和杜绝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确保保密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三条 校内集中存放、保管国防科技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涉及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研制生产试验场所应当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四条 校军工办依据校内有关部门上报的情况,提出确定军工保密要害部位的初步方案,填写《济南大学保密要害部位审批表》,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保密要害部位应确定保密责任人,具体落实保密要害目标的安全措施,并建立保密要害目标管理档案和工作记录。

保密要害部位的负责人是其要害部位保密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要害部位的日常保密管理。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位必须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术整体防范措施,按保密要求安装防盗门窗,配备密码文件柜、密码保险柜和报警器、碎纸机,涉密计算机配备视频干扰器,涉密会场使用会议保密机。

第七条 涉及保密要害部位的工程项目建设,保密防护措施应与基本建设同计划、同预算、同建设、同验收。

第八条 密级的文件、数据、资料、图纸、材料、备份件等物品不得随便存放,一般应存放在密码文件柜内。绝密级载体应当存放在密码保险柜内。涉密计算机要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计算机内存放的涉密文件必须标明密级。

第九条 要害部位的涉密区域与接待室应隔离分开。未经批准不得对要害部门、部位摄影、录像。查阅密级文件、资料、图纸等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对被查阅的内容进行抄录、拍照、录像。

第十条 要害部位在制作、收发、复制、传递使用和销毁密级载体时应严格按照济南大学相关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定期开展对保密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济南大学要害部位保密检查登记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济南大学要害部位保密检查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该部位主管领导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十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并向校军工办书面报告。

保密要害部位的负责人负责保密要害部位的日常保密检查工作,学院(所、中心)坚持每两个月检查一次,校军工办坚持每半年检查一次,学校每年例行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严格保密要害部位的参观审批制度。保密要害部位应按其接触和知悉秘密的范围,严格控制进入人员。保密要害部位一般不接待外宾参观,内宾参观必须经校军工办同意。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位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存在泄密隐患而未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校保密委员会给予管理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存在较大隐患的,限期整改,并提出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或发生涉密事件的,按《济南大学关于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和校军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校内计算机处理的国防科技秘密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济南大学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称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用于采集、存储、处理、输出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数据的组合。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安全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不得使用涉密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安定的活动,不得危害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二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确定和注销

第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设立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向校保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使用场所、管理人员、安全保密措施,填写《济南大学涉密计算机系统注册审批表》、《济南大学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登记表》、《济南大学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登记表》和《济南大学便携式计算机信息系统登记表》。

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登记备案并进行标识,标识后的计算机可作为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五条 根据工作情况需要注销涉密计算机的单位,应向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申请注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所有涉密信息已被彻底销毁、清除,填写《济南大学涉密计算机系统注销审批表》,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申请并检查涉密信息的销毁情况,批准注销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应安置在符合保密规定要求的安全场所,符合防盗安全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本计算机的密级标识。涉密场所内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并作醒目标识。

第七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以任何方式上国际互联网或者与互联网物理连接。国防科技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八条 严禁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凡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必须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硬件模块。

第九条 严禁涉密计算机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及其它无线互联的外围设备。严禁涉密信息系统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网络交换机等网络设备。

第十条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将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如确因为工作需要,需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互联网将所需数据拷入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保密管理和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被植入恶意代码程序,导致国家秘密信息被窃取。

第十一条严禁在涉密场所的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安装和使用摄像头等视频输入设备。

第十二条 国防科技涉密项目须配备专用台式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该涉密计算机不得安装网卡,应设置开机口令,秘密级计算机的口令长度不得少于8位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个月;机密级计算机的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位字符,口令更换周期不得长于一周。更改口令要填写《济南大学涉密计算机密码更换记录表》。要建立身份鉴别机制和安全访问控制机制,禁止未授权使用和越权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将涉密计算机用户口令贴在显示器上或其它地方,禁止将密码存放在不保密的媒体中。

第十四条 存储国防科技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包括计算机硬盘、U盘、软盘、光盘、磁带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的密级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存储过国防科技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第十六条 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信息应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标明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与被标识的信息分离。

文档、图表、图形、数据等涉密信息,要在首页显著位置设置密级标识,无法在首页标注的,可以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后面。涉密应用系统的软件(程序)、数据文件,应将密级标识标注在文件或文件名称的后面;软件运行首页和数据视同首页均应标注密级。标注密级标识会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可以只在文件或文件夹名称上标注。

第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应当安装经过国家公安部批准的计算机杀毒软件,并开启病毒的实时监控系统。使用任何存储介质都应当事先对其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毒后,方可在涉密计算机中使用。

第十八条 维修存储国防科技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涉密媒体送外维修前,必须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涉密存储部件出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须按照涉密载体销毁的要求予以销毁;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四章 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系统不得存有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必须存放在光盘、移动硬盘、U盘、软盘等移动介质中,与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

第二十条 不得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参加涉外活动。因工作需要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时,使用人应填写《济南大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使用审批表》,说明外出的事项、事由、涉密事项的密级及返回时间。返回后应由系统管理人员对便携式计算机进行检查并作记录。禁止携带涉及绝密级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参加涉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严禁非法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出境。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向校保密办公室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的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必须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认证认可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并严加保管,使其始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或交我驻外机构代为保存。禁止将涉及绝密级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携带出境。

第二十二条 涉密便携式计算机改变用途时,须更换硬盘等存储介质或采用经保密工作部门同意的方法彻底清除存储介质中的国家秘密信息。严禁转让、赠送涉密便携式计算机。

第二十三条 销毁涉密便携式计算机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由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处理。销毁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销毁点进行,或采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物理、化学方法彻底销毁,销毁应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还原。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同时根据计算机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程度和重要性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接受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人员应定期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计算机信息保密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保密培训和保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计算机信息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校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发生泄密或严重泄密事件的部门或个人应当及时查明原因,视情节追究当事人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或集体,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济南大学国防科技办公及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涉密事项的安全,保证办公及通讯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办公及通讯设备,是指复印机、传真机、固定电话、无线电通信设备、对讲机等。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国防科技涉密人员在工作中使用的办公及通信设备。

第三条 校军工办对全校国防科技办公及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各使用单位负责办公及通信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各涉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校军工办做好办公及通信设备的保密管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应及时上报校军工办。

第五条 普通复印机、传真机的使用单位要有明确的管理人员,不得复印或者传送带有密级字样的文件。

第六条 传送涉密文件或军工信函,必须经校军工办审核、批准后,按《济南大学关于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执行,必须在有加密措施的传真机上完成,并将内容、密级、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传送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纸应及时回收和销毁。

第七条 需要复印涉密信息时,按《济南大学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执行,并将复印内容、密级、复印数量等情况进行登记;复印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废纸应及时回收、销毁。

第八条 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备中传递、谈论涉密事项。

第九条 有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保管,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要加强对专管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保密意识。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和通信保密的规定和纪律,禁止非工作性使用。

第十条 在无线电通信中,不得使用未经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不得进行非工作性交谈和嬉戏。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会议、讲话,不得使用无线话筒扩音或录音。

第十二条 密级较高的重大科研项目的试验,要慎用对讲机。必须使用对讲机的,禁止使用明语、明码通信联系。对因用明语、明码而泄密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召开涉密会议时,应设置干扰器或关闭无绳电话、移动电话、对讲机,并取出电池。

第十四条 复印机、传真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使用单位要有专人管理,负责机器的日常维护,安全使用。同时须由本单位一位主管领导负责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严禁将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具有打印、复印、传真等多功能的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连接。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复印机、传真机、无线电通信设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告诫、限期整改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情况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及后果的严重程度,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和校军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涉密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中办发〔2005〕2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校涉密人员使用手机做出以下规定:

第一条 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做到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与加强自律相结合。涉密人员要高度重视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提高防范意识。

第二条 涉密人员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发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

第三条 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符合保密要求,必要时配备专用手机。

第四条 核心涉密场所禁止带入手机;重要涉密场所禁止使用手机;一般涉密场所限制使用手机。

第五条 涉密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国防科技重大涉密活动

和涉外活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条 重大涉密活动指以下活动:

(一)国家及省市领导人视察、参观,并涉及到要害部门、部位的活动。

(二)军委、总装、国防科工委、教育部领导到我校视察、调研等。

(三)机密级以上课题评审会、鉴定会、汇报会等各类会议及外场试验等。

第二条 凡属重大涉密活动的,须在活动发生前,涉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与校军工办共同制定专项保密工作方案,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任制,对各类服务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报校军工办备案。

第三条 凡属重大涉密活动的,须在活动过程中指定专人具体负责保密工作,其对该项活动的保密工作负有布置、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活动相关的保密工作情况应做文字记载,结束后报校军工办备案。

第四条 涉密会议是指由我校国防科技单位召集或承办的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会、评审会、研讨会、鉴定会、验收会、检查会等各类会议。

第五条 召开由我校主办的军工涉密会议,主办单位会前应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涉密会议保密审批表》,确定会议密级和会议代号,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及相关保密措施并书面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国防科技涉密会议应到校军工办进行保密审批。

第六条 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委托学校承办的涉密会议,应根据主办者提出的保密要求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七条 绝密级会议,应请有关部门对会议场所进行安全保密检查。机密级(含)以下会议由校军工办组织有关人员对会场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第八条 会议参加人员签到表等应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直到会议事项解密为止。

第九条 会场保密要求

(一)会场出入口应由专人负责,非参会人员、非必需的服务人员不得出入。

(二)会场入口处需设签到处,参会人员一律签到确认,填写《济南大学涉密会议签到表》(附表三十八),凭证出入会场。

(三)涉密会议的音响设备应符合保密要求,不得使用无线话筒;会场内如有座机电话,应临时拆除,会议期间不得使用。

(四)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摘除手机电池,手机由工作人员集中保管;必要时,应使用手机屏蔽干扰器。

(五)会议开始时,由会议主持人对会议人员进行保密提醒,宣布保密纪律。

(六)会议文件应统一编号登记,分发时应履行签收手续,记录会议内容一律使用保密本。

(七)会议期间使用的计算机及外存储器(包括移动硬盘、软盘、光盘、U盘等)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八)会议期间未经允许不得拍照、摄像和录音等。

(九)休会期间,会议文件应集中放在保密柜内,严禁将会议文件带出会场。

(十)会议期间产生的秘密载体,应按照《济南大学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十一)会议结束后应由专人负责检查会场,不得有涉密载体遗落会场。

第十条 涉密会议不得邀请新闻记者参加。会议内容一般不对外宣传、报道,必须宣传报道时,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对宣传报道稿件进行保密审查,报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会议筹备、开会期间、会议之后若发生泄密事项,会议组织者应立即报校军工办,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涉外活动是指我校涉密人员在境内或境外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济南大学科技保密暂行规定》和外事工作中的各项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在涉外活动中,对在教学、科研、生产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含内部事项),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让境外人员参观或进行技术交流。

第十五条 对来校讲学或访问的境外人员,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交流单位应提出交流方案和拟定安全保密方案,划定外宾参观范围,由外事处会同校军工办提出意见,统一介绍口径,规定保密纪律,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涉外活动超过已获批准的区域,承办单位须事前向外事处和校军工办报批。严禁来宾对科研样品进行拍照。留念性摄影,可在选定的非保密场所进行。涉外活动的基本情况,承办单位应有文字记载备案。

第十七条 在对外合作、交流、交往中,要注意保守我方与其他合作方的秘密,应将有关保密事项纳入合作或协作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第十八条 在涉外活动中,需携带、邮寄论文、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出境的,需填写《济南大学出境材料审查表》。

第十九条 严禁携带涉密文件和密品参加外事活动或出境,确需自行携带密件、密品出境须履行保密审批程序,并申办《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单位要指定两人专门负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无论何时何地,何种原因均不得离身。在境外停留期间,可根据情况将涉密载体交我驻外使领馆保管。

第二十条 与境外通信往来,不得泄露我内部秘密事项。不得用普通电话答复密电,必须密来密复。在境外期间,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场合(旅馆、饭店、商店等)谈论或起草国家秘密事项,不得随意泄露不宜公开的团队任务或性质。

第二十一条 出国考察或其他公务活动需携带的便携式计算机,禁止存储涉密信息。涉密载体应加密,妥善保管。涉密载体在境外丢失、被窃,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馆、领事馆报告。

第二十二条 接待境外人员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境外人员利用各种名义进行非法社会调查活动的,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及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责令整改并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通报批评,泄露国家秘密者,可视情节轻重,按《济南大学关于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的管理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和校军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守国家秘密,加强我校国防科技项目的管理,确保国防科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大学国防科技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确定

1.只有涉及“军工保密项目”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者方可申请论文保密。

2.涉及“军工保密项目”的研究生,应于论文送审前,填写《济南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审核表》,按照“军工保密项目”的密级确定相应的论文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机密级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10年,秘密级的保密期限不得短于5年。超出最长、最短保密期限规定的,须经校军工办审批。

3.持导师(项目负责人)、院(所、中心)和校军工办签订的三方保密协议,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备案。同时领取《济南大学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单》,按相关要求提交论文。

第二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1.档案馆以经过导师和所属学院、研究生处审核后签发的《济南大学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单》为依据来确定涉密学位论文,并及时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

2.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密学位论文要有专人负责,按保密年限妥善保管。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3.涉密学位论文在学校档案馆存档,在保密期限内,未经校军工办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在提交电子版涉密学位论文和印刷本涉密学位论文时,需将《济南大学涉密学位论文提交单》、电子版涉密学位论文与相应册数的印刷本论文一同提交到学校档案馆。提交时,可在网上提交著者个人基本情况,但不得在网上提交涉密学位论文全文,涉密学位论文的电子题录在其保密期限内不提供网上服务。档案馆对涉密学位论文妥善保管,在保密期限内不提供借阅服务。

4.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填写《济南大学国家秘密事项解密审批表》,按公开论文分送和保存。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图书馆公开学位论文的管理与服务方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解密后的印刷本存放在学位论文阅览室,按照图书馆公开的印刷本学位论文的管理和服务办法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解密后的电子版提供网上服务,按照公开学位论文的服务方式对外服务。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

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与非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程序和要求相同。但涉密学位论文在答辩后,要将送审的论文和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的论文如数收回,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同时采取措施做好答辩现场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和校军工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解释权属研究生处。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规定中提到的“学位论文”或“论文”,除特别说明外,兼指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学位申请者”兼指博士学位申请者和硕士学位申请者。

济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

涉密科研人员出国(境)的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确保我校国防科研成果的技术秘密,促进我校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防科技项目涉密科研人员范围

凡我校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在保密期内的涉密国防科技项目负责人均为涉密人员,其他涉密人员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项目密级的确定

国防科技项目按其性质、作用、技术水平,密级可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项目密级由任务下达单位确定。

第三条 国防科技项目涉密科研人员密级确定

国防科技项目涉密科研人员按其工作内容、工作性质以及接触核心技术、涉密文件和资料的程度,由课题组负责人确定涉密程度。密级可划分为核心涉密、重要涉密和一般涉密三级。

(一)承担机密级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以及掌握项目技术核心内容、掌管涉密文件和资料或一旦出国(境)使项目整体无法进展的课题组成员为重要涉密人员。根据涉密情况,项目参加人可以定为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或非涉密人员。

(二)承担秘密级项目的课题组负责人,以及掌握项目技术核心内容、掌管涉密文件和资料或一旦出国(境)使项目整体无法进展的课题组成员为一般涉密人员。根据涉密情况,项目参加人可以定为一般涉密人员或非涉密人员。

第四条 在确定国防科技项目涉密科研人员密级的同时,应当根据项目技术发展水平及其他具体情况,确定脱密期限。

第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重要涉密的科研人员(机密级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出国(境)。如确因工作需要因公出国(境)者,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出国(境)时间视项目情况确定。如学校或学院管理部门认为其出国(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六条 国防科技项目涉密科研人员出国(境)前,需首先填写《济南大学国防科技项目涉密人员出国(境)申报表》,并按科技部《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要求,填写《济南大学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和《济南大学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经课题组负责人、院级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推、军工办及学校保密委员审批后,方可到外事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国防科技项目涉密科研人员获准出国(境)后,应对其掌握的国家秘密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出国(境)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携带任何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及物品。在出国(境)期间,凡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内容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一旦泄露,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和校军工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关于泄露国家秘密事件

报告和查处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以下简称“泄密事件”)的工作程序,及时掌握泄密事件情况,加强对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局《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涉密事件查处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泄密事件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限定的知悉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事件。

第三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泄密事件的调查、审理、处置和向上级保密部门或保密机关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泄密事件报告

第四条 发生泄密事件,各单位要在发现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情况紧急时,知情人可直接向校保密办公室报告,填写《济南大学泄密事件报告表》。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下级报告或发现掌握泄密事件后的24小时内,组织调查并核实,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保密委员会。

第六条 对于重大泄密事件,在向上级保密委员会书面报告的同时,应同时向国家保密局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口头报告简要情况。

第七条 报告泄密事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密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的发现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五)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六)已进行或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七)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泄密事件实行“一事一报”的制度。

第三章 泄密事件查处

第九条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是指对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调查处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查明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危害程度、主要情节及有关责任者。

(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对泄密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做出处理。

(四)针对泄密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条 发生泄密事件后三个月内,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有关部门配合上级保密部门进行查处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查处结果,填写《济南大学泄密事件查处结果报告表》。

第十一条 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终结涉密案件查处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泄密案件已经调查清楚。

(二)已经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对泄密责任人已经做出处理。

(四)已经采取了加强保密工作的措施。

第十三条 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终结限期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和未能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的原因。

第十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载体(文件、资科等密件、密品)下落不明的,自发现之日起,绝密级20日内,机密、秘密级60日内查无下落的,按泄密事件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泄密事件,涉及泄密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学校的查处工作,不得借任何理由,故意阻挠和影响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按《济南大学保密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后果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发生泄密事件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到位的。

(二)未按本规定报告泄密事件或影响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故意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影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