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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保密工作细则

发布者:党办校办 [发表时间]:2010-12-28 [来源]:济大党办校办 [浏览次数]:

济大党办字〔200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各项保密法规制度是保密工作的法律依据,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的方针,坚持既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于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是学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工作的范围和密级的确定

第五条 保密工作的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文电、信件、档案、资料、录音带、记录本等。

(二)学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三)尚未公布的会议内容。

(四)干部人事工作方面的秘密事项。

(五)来信来访和案件方面的秘密事项。

(六)涉外活动方面的秘密事项。

(七)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

(八)学潮和秘密结社情况及防范、处理措施。

(九)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布的资料;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国防和国民经济建设的保密工程配套科研项目及其科研工作进程;校办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尚未公布的学校统计数字、年度计划、发展规划。

第六条 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和密级,是强化保密管理的基础。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各单位确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的法律依据。建立正常的定密审核和降密、解密制度,实现规范化动态管理,真正做到该保密的坚决保住,不该保密的坚决放开。

第三章 文电资料的管理

第七条 一切文电资料要有专人管理,严格运行手续。经管秘密文电、资料的人员应经常清点核对,如发现丢失、被窃等失、泄密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单位应及时查清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条 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便扩大规定的阅读范围。

第九条 案卷文件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可按阅读范围到机要室查阅。

第十条 校级领导参加上级有关会议所带回的文件,应交机要室登记保管,需要时可到机要室办理借阅手续。

第四章 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 不准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到宿舍或公共场所,不准在家属、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十二条 秘密文、电应在办公室阅办,阅后及时清退,不积压、不横传,不在无保密措施的地方存放文件。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密电密传、明电明传的管理制度,不在传真机上传送秘密文件及有关保密内容;私人通信不准涉及保密内容。

第十四条 严禁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电话中谈及涉密事项。

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网络要采取可靠的技术防范措施,严禁利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计算机网络处理涉密文件、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凡备有复印机、录像机、录音机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未经批准,不准复制、复录秘密文、电、资料和中央领导内部讲话。

第十七条 复制秘密文、电,要经制文单位同意,到指定的复制点复制,复制件应同正文一样管理。

第十八条 凡出席有保密内容的会议,与会者不准会后向外泄露。

第十九条 不准在报刊、杂志上刊登国内未公开发表的内部秘密事项或向外国人泄露。

第二十条 不准将秘密文电、资料、数据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携带出国(境)。

第二十一条 出国人员不准在公共场所或用电话讨论内部问题、商讨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与外国人交往,要坚持内外有别,不该说的话绝对不说,不该做的事绝对不做。

第二十三条 不准向废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出售内部文件和学校内部资料。

第五章 保密组织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保密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学校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布置、督促、检查学校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四)追查失、泄密事件,并进行处理。

(五)向上级保密部门反映情况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分党委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1人,组员2~3人;设兼职保密员1人。其主要任务是:

(一)积极开展对教职员工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细则,制定本单位保密规章制度。

(三)追查本单位失、泄密事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每年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一次开展保密工作的情况,重要问题要及时上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检举的。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在国家保密技术的开发、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五)一贯严守国家秘密或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应视泄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

济南大学关于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规定

为加强保密领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处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纪律和各项保密法规。

第二条 全校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做到业务工作同保密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认真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第三条 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对全校保密工作负总责,要经常过问和关心支持保密工作,定期听取校保密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校保密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应把加强保密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使全校教职工不断增强保密观念,提高保密意识。

第六条 校保密委员会每学期应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学校保密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不断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特别要加强要害部位和涉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定期进行保密检查,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济南大学保密工作规范

为切实加强保密工作,维护党和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更好地为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服务,特制定保密工作规范。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定期培训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

二、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保密宣传教育。

三、制定学校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促进各项保密制度的落实。

四、认真做好定密工作,对重点涉密要害部位加强保密管理工作。

五、不断加强保密工作的现代技术手段,适应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需要。

六、认真总结保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表扬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及时查处隐患,依法处理失、涉密事件。

济南大学定密工作规定

为做好定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定密工作以国家《保密法》为依据。

第二条 本校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

1.各类高等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2.干部录用考试的报审试题、试卷、备份卷及其答案。

(二)机密级事项

1.学潮和秘密结社情况及防范、处理措施。

2.国外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特殊人员情况及其处理意见。

3.各类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4.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5.干部录用考试题库及考分计算方法。

6.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三)秘密级事项

1.担负特殊任务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和留学人员中的党务工作。

2.尚未公布的本校统计数字、年度计划及发展规划。

3.检举、揭发校级党政领导干部或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

4.未公布的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

5.不宜公开的社会科学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的实施方案。

6.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大的科技成果。

7.尚未出台的职位分类方案和专业技术职务(含任职资格)的评审事宜及有关统计资料。

8.尚未公开的重要文物遗址的考古发掘和珍贵的出土文物的文字、图片资料。

9.档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以及试验、生产的配方和工艺诀窍。

10.校级、处级及其以下干部档案及考核材料。

第三条 定密、解密、降密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人员具体承办,经保密办主任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本校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作为工作秘密管理,不得擅自扩散。

1.尚未公布的会议内容。

2.具有秘密内容的文电、信件、档案、资料、录音带、笔记本等。

3.干部人事工作方面的秘密事项。

4.来信来访和案件方面的秘密事项。

5.涉外活动方面的秘密事项。

6.考试试题的命题、印刷、保管、阅卷、登分、交接等。

7.各类科技合同、协议及相关需要保密的内容、资料、科技档案等,不易宣传的科技信息与资料等。

8.校办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条 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和密级是强化保密管理的基础,《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是确定某一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的法律依据。真正做到该保的坚决保住,该交流的还能交流。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济南大学保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加强保密领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保密工作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保密法》为依据,牢固树立“必须十分注意保守秘密”的思想,切实重视保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纪律,严肃认真地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条 济南大学保密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处以上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纪律、法规和保密守则,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三条 济南大学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需要及时研究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机要保密人员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秩序和工作纪律,明确责任制。加强对机密文件、材料的管理。凡属机密文件、材料一律由专门机要人员保管,不得任意交他人代收代转。

第五条 阅办秘密文电、资料,应在办公室内进行,用后必须及时存入保险柜内,不得擅自带出办公室,不得擅自扩大阅办范围。

第六条 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密电必须密复,不得密电明传,明电密电不得混用。

第七条 复印秘密文电、资料,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八条 认真做好文件,电报的保管,清理、清退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销毁秘密文电、资料,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二人监销,不得丢失、漏销。

第十条 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加强对保密工作领导。学校保密委员会要对保密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不断提高保密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严肃保密工作纪律。学校保密委员会要定期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不断健全保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日常保密工作。如发生失、泄密问题,要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应把加强保密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有计划地定期开展保密安全教育,常抓不懈,使全体人员不断增强保密观念,树立起坚固的思想防线。

济南大学关于秘密级以上文件

打印、复印、印刷的保密规定

为加强对秘密级以上文件、材料打印、复印、印刷工作的保密管理,防止泄露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含有涉密内容的中共济南大学委员会、济南大学文件必须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字、确定密级后,办公室方可编写文号,送文印室打印。否则不予办理。

二、秘密文件、报表、函件等由文印室机要打字员打印,并负责印制。

三、秘密级(含秘密级,下同)以上的文件、材料,不允许复印和翻印。特殊情况需要复印和翻印时,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在复印和翻印过程中,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四、打印、复印、印刷秘密文件,资料,文印室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登记手续,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准使用打字机、复印机。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印制秘密级以上文件、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多存私印。

六、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制后,其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及历次印刷清样,必须与正式文件同样对待。打印、印刷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及时销毁,不得任意堆放。

七、校文印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谈论所打印文件的内容,不让无关人员看文件,不在文印室与无关人员闲谈,以免文件、材料秘密泄露。

济南大学机要保密室工作制度

为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加强文件及内部资料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文件作用,防止丢失和泄密,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严格保密制度。机要保密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科学管理水平,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按照保密规定执行,须做到: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私人交流中涉及机密,不用公用电话、手机、明码电报、电子邮件和普通邮信办理机密,不在非保密地方存放机密件。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要室文件库房。

二、严格收文登记制度。按来文通知单仔细核实文件内容和份数,确信无误后,按类登记。做到登记清晰准确,不错登漏登。

三、严格传阅制度。登记后,在文件前贴附《文件传阅单》,送办公室主任阅签后,按阅办意见及时送领导传阅。传阅时做到:口勤、手勤、腿勤;认真催办、登记;及时送达;带有密级的文件必须当日收回。

四、严格借阅制度。阅读文件严格按照文件印发级别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登记手续,谁借谁还,一周内还清。

五、严格复印制度。确属工作需要,需复印文件,应严格按上级规定办理,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尚可复印。复印件的管理与原文件的管理相同。

六、定期清退制度。对所有文件、资料须做到,当日一收交、每日一清理、每月一核对、每年一清退。根据缓急和承办时限,适时对所借文件催办检查,严防文件积压、失控和失泄密。

七、立卷、销毁制度。对上级发放我校的文件,年终要严格按立卷规则和要求,整理齐全立卷。除立卷、上交外,其他文件严格登记,按有关规定,交办公室主任签批同意后,到上级保密部门指定地点销毁,做到当年立卷、及时销毁。

八、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的文件,须严格按档案管理要求管理。

济南大学关于做好

上级公文处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上级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完善上级公文处理“登记—送批—落实—反馈—归档”的工作流程,及时准确、安全、规范地进行公文传递和办理,提高办文的效率和质量,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我校党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负责指导校内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上级公文是指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进行学校党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我校接受上级公文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及其他单位(部门)来文等。

所有上级机关来文,由学校党办、校办机要保密室分类、登记、编号、制作公文处理单,由党办、校办主任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示后办理。承办部门收到公文后,应及时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理,并将公文原件和公文处理单(部门已签署处理结果)送回党办、校办机要保密室。

整理(立卷)、归档,按期向学校档案馆移交。公文整理归档工作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做好督办与反馈工作。送校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党办、校办机要保密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及时督促,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各承办部门要做到“随交随办,急件快办”,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提高工作效率。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上级公文处理工作,确定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须是中共党员)负责上级公文处理。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党办、校办并说明理由。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协办部门主动协商,及时处理,确保公文有效运转。

严格保密纪律,做好上级公文处理工作。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科技保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部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以及教育部、山东省科技厅加强科技保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守科技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是我校有科技活动的部门,要设专门人员负责科技保密,接触科技保密的教师和科技人员要履行义务,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学校科学技术的保密范围

1.列入国家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国防科技项目。

2.国家批准的需要保密的重大科技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的科技项目。

4.所申请的专利项目和尚未公开的专有技术。

5.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大的科技成果或阶段重大研究成果。

第四条 列入国家各级科技计划的科研项目都应按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档案,科技保密项目一经申报,就应作为保密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展览等宣传媒体,报道保密的科技内容。在开展科技动态、科技成果宣传时,不得报道属保密技术方面的内容。宣传报道科技成果的稿件须经科技处审核。

第六条 科技人员在国内外公开刊物发表科技论文时,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对科技保密内容进行审查把关,并经科技处审核盖章。

第七条 科技人员不准将保密的科技内容用于网络共享。对存于电脑中的科技保密内容应有防止被盗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 凡涉及科技保密的项目一律不接待外宾参观学习,不准照像、录像,座谈中不准透露有关保密内容。

第九条 科技人员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必须携带的科技资料、药物、样品、标本、菌种等,均不得涉及科技保密内容。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定和本规定,造成失泄密者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济南大学外事纪律和保密守则

一、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一切方针政策,坚持贯彻党中央制定的各项政策,特别是外交方针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决拥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维护民族尊严,不说任何不利于祖国的话,不做任何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三、保守国家机密,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坚持内外有别,提高警惕,分清内外,不泄露内部情况。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防奸、反谍、反策反。

四、站稳立场,坚持原则,本着“外事无小事”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避免疏漏。

五、加强组织观念,自觉遵守涉外纪律。执行出访任务时,在外服从驻外使领馆的领导,遵守驻在国的法律,尊重驻在国的风俗习惯,不搞种族歧视。

六、谦虚谨慎,不卑不亢。参加重要外事活动要严格遵守外事活动计划,讲究文明礼貌,注意仪容仪表,如有外事宴请,严禁过度饮酒影响工作。

七、严禁随手在桌面上摆放机要公文,办公室有境外人员来访时,严禁将境外人员单独留在办公室。

八、不与外宾谈论政治敏感问题,遇到外宾谈论政治敏感问题应妥善处理,视情况有理、有利、有节向其宣传我国政策。

九、不同外国机构和外国人私自交往,不利用职权和工作关系营私牟利。严禁索贿受贿,严格执行授受礼品的规定,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归个人所有。

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勤俭节约,廉洁奉公,分清公私界限。

十一、工作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十二、发扬风格,顾全大局,协同对外,以学校利益为重,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十三、以上内容为内部规定,不得与外宾涉及。

济南大学档案保密制度

为了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泄密、失密,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二、接待借阅和归档人员,应在借阅室或办公室。非档案馆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三、严格档案接收、保管和借阅制度,认真履行登记、签字手续;禁止在档案整理室、阅览室等档案工作场所会客,不允许与档案无关的人员翻阅档案、资料。

四、凡属密级档案,应按密级划分规定整理编目,及时入库。暂不能入库的密级档案,必须单独存放,专柜专人管理,严防泄密。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更不得私自复印、摘抄和传播档案内容。档案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室,要随手关门落锁,严防档案、资料丢失。

六、凡需处理和销毁的档案,按《济南大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平时办公废纸、废件、重复件,应妥善积存,按规定销毁,不得随意当垃圾倾倒。

七、库房钥匙须专人保管,他人不得随便使用。发现钥匙丢失,要及时汇报,认真处理。

八、档案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和我校校园网使用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济南大学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使用本网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是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文责自负、责任追究。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各单位要明确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和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网络信息审查和网络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严格上网服务场所(公用机房)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上网服务场所(公用机房)的管理,完善各项安全措施,严格履行上机实名登记手续。

第五条 建立网站和个人主页审批、备案制度。网站建设要本着有利于教学、科研、管理,有利于对内外宣传,有利于师生员工的工作生活,有利于节约网络资源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经审批的网站和个人主页将视为违规网站和违规主页予以取缔。

(一)校部机关、学院、学校直属的实体科研机构、附属医院等申请建设网站的单位用户,须认真填写《网站审批(备案)表》,持表到学校党委宣传部办理网站许可证审批和备案手续,网络中心根据批复予以开通。

(二)部(处)挂靠单位,学院、附属医院的下属单位申请建设网站由学院、附属医院党委按照本办法要求严格审批,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在校学生申办个人主页,须认真填写《个人主页审批(备案)表》,经学生工作部审批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 建立单位网站和个人主页年检制度,未经年检的网站和个人主页将停机整顿。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在社会公网上建设网站、主页,要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使用各类黑客软件进行黑客攻击活动的。

(六)未经学校和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立网站或提供对外网络服务的。

(七)在BBS、留言板、聊天室上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消极、低级庸俗言论,发布各类未经许可的广告信息,使用各种公众人物的名字及其他不健康的内容作为自己的网名的。

(八)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一条 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网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十二条 严禁盗用和私自转让IP,不得将分配的端口随意扩充。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申建网站和个人主页的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落实网络安全负责人、联系人和网络管理员。

(二)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登记。

(五)发现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采取措施防止有害信息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四条 宣传部、网络中心、学工部应按照职责分工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并分别建立用户档案,做好备案统计。

第十五条 宣传部要会同网络中心、学工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上述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监控各用户的网络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员应经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用户应如实向学校网络监管部门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成主管部门、网管人员和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停机整顿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可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保密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校广大干部、教职工的保密观念,强化保密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济南大学保密工作细则》和《济南大学关于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教育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基础,开展保密教育是我校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也是我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全校广大教职工必须自觉接受保密教育,积极参加各项保密教育活动,增强保密意识。

第三条 我校保密教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全校保密工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保密教育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保密教育的主要内容有保密形势教育、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规知识教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知识教育、保密管理和防范技术教育、学校保密制度教育等。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培训及考试,并记录在《济南大学涉密人员教育培训登记表》。

第五条 保密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形势报告、专题讲座、传达文件精神、举办培训班、播放警示教育片、组织参观展览、举办保密知识测试等。

第六条 充分利用各种途径,积极开展保密教育活动。

1.发挥党校干部教育阵地的作用,让保密教育的教材进入党校课程。

2.将保密教育列入教职工政治学习和党员组织生活计划。

3.有计划地开展新职工上岗前和涉密人员离岗前的保密教育,并记录在《济南大学涉密人员上岗保密教育记录表》和《济南大学涉密人员离岗保密教育记录表》。

4.做好出国(境)前的保密教育。

5.组织好参加外事活动的保密教育。

第七条 保密教育要有针对性,讲求实效。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提高他们新形势下做好保密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大学保密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切实落实我校保密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表彰我校在保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规范对违反相关保密法规或泄露国家秘密责任人的惩处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全国保密工作系统表彰奖励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表彰奖励种类有:济南大学保密工作先进集体;济南大学保密工作先进个人。

第三条 先进集体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我校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将保密工作作为重要日常工作来抓,做到将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二)能够按照学校保密委员会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较高的工作效率,工作成绩突出。

(三)积极支持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四)认真完成学校保密委员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上报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信息,认真组织本单位的保密宣传活动,做好本单位的保密检查和总结工作,并上报学校保密办备案。

(五)在保密工作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在保密理论建设、制度创新、技术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自上一次表彰工作以来,本单位未发生泄密事件,内部工作人员没有因保密工作受到批评、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先进个人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保密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在保密工作理论或实践方面有新的探索。

(二)从事学校秘密事项的人员,一贯忠于职守,为保护国家秘密及学校秘密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三)从事或负责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管理干部,重视自身保密意识的培养,积极参加我校各项保密相关活动,自觉学习保密知识,积极开展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敬业精神,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

(五)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

(六)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

(七)对于各类突发事件处理得当、汇报及时,避免我校泄密损失。

(八)连续从事涉密工作满2年以上。

第五条 凡涉及泄露国家秘密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被泄露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罚方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

(二)由于过失造成国家秘密泄露而不能够确认国家秘密没有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情节严重的。

(三)为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第七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并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成刑事处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四)利用职权指使和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九条 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一)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三)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在学校组织的保密检查或其他检查活动中发现有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和我校有关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对该单位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载体应当确定或标明密级而未及时确定并标明密级,或因保密期限确定不当,致使国家秘密失去保障措施或被泄露的,依据被泄露事项确定的密级,应按本规定对其部门主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不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拖延报告时间,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泄露事项的密级,还应对其部门主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四条 因工作失职,致使发生重大泄密事件或屡次发生泄密事件的,根据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还应对其部门主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 对检举泄露国家秘密或违反保密制度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保密工作的各项要求不重视、未完成学校保密委员会所布置的各项工作及预定计划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凡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或个人。

第十八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组织工作

(一)评选工作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比例不少于10%。

(二)评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负责组织,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办法

(一)先进集体的评选办法采取自评、申报、互评的组织程序。学校保密办公室组织申报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互评,然后将互评结果上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审批。

(二)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各单位申报形式。各单位将符合先进个人条件的同志的事迹材料上报学校保密办。学校保密办将根据个人的先进事迹,确定被表彰的候选人,上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惩处工作的组织。对违反我校有关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进行惩处的事件,先由学校保密办组织有关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并依据本规定第三章内容形成惩处意见,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济南大学涉密人员岗位补贴办法

根据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总装备部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涉密人员包括全校涉密科技人员和涉密管理人员。涉密人员在承担保密责任,履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制度的同时,也享有保密工作岗位补贴的权利。

第二条 享受保密工作岗位补贴的涉密人员名单,由校保密办和军工办根据各单位填报的涉密人员保密资格审查表审查后(包括涉密研究生、涉密临时工作人员),提交校保密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三条 所有领取保密工作岗位补贴的涉密人员名单及发放标准等级分别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校军工办备案。

第四条 涉密科技人员的保密工作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其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由国防科技项目组负责发放。

第五条 涉密管理人员的保密工作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校军工保密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 由校军工办负责发放。

第六条 涉密人员调离保密工作岗位,并完成脱密期后,即停止领取保密工作岗位补贴。

第七条 涉密人员如不按要求参加保密学习和教育,不能自觉地接受保密考核与检查并发生不执行保密规章制度等行为,将依照情节轻重扣发一个月至一年的保密工作岗位补贴。

第八条 涉密人员保密工作岗位补贴按核心涉密人员每月100元,重要涉密人员每月80元,一般涉密人员每月50元标准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校军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