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大党字[2001]57号
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关系党和国家安全的大事,是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的神圣职责。为了加强我校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领导干部保密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经常教育并严格要求下属遵守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
(二)严守国家秘密,凡属国家秘密事项一律不得泄露,也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三)不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四)要遵守阅文规定,离开办公室时,要将秘密文件锁入抽屉或交秘书保管,不携带秘密文件到宿舍或公共场所,因工作需要携带文件外出时,应妥善保存。
(五)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秘密文件,要及时交办公室登记保管。
(六)在涉外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未经允许,不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携带或寄送出境。
二、涉密人员保密规定
(一)涉密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和保密规章制度,增强保密意识,提高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心。
(二)模范遵守《保密法》和保密纪律、制度,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坚持同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做斗争,绝不允许利用国家秘密牟取私利。
(三)经管和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其任命和工作变动应经过组织审查批准。以上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将自己经管的秘密文件材料交接清楚,不得私留私存。
(四)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准在家中和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即使都是接触或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互相间也不能不分场合地谈论国家秘密。
(五)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六)著书或向报纸、电台、刊物投稿时不准泄露国家秘密,向境外投稿要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七)上班时临时外出要收好秘密文件资料,下班前要将文件入柜。
(八)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涉密档案的接收、管理、借阅、使用等保密制度。
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保密规定
(一)秘密文件、资料印制前,要按照规定履行批准审核手续,准确标明密级,确定发放范围、阅读级限等。文稿印刷时,必须严格按照领导批准的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印多留。印制中的废页应及时销毁。复印秘密文件按照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复印件要同原件一样登记保管。
(二)收文时,必须认真核对信封上的收文单位、密封标志,核对文件的件数、目录,确认无误后签收。文件必须由专人负责拆封。
(三)秘密文件的收发、分送、传递、借阅、移交、保存、销毁、归档等各个环节,都应详细登记、签字。
(四)阅读秘密文件必须严格限制在文件规定的范围之内,不得自行扩大范围。阅读一般在办公室和阅文室,不准带出,更不得带到个人宿舍和公共场所。传阅的文件要及时收回(一般不得过夜),不得横传。阅读文件时,未经允许不得摘录。借阅的文件要登记、签字并按时收回。
(五)寄往外地的秘密文件,信封要加密封签,并通过机要通讯部门投递或指定专人专程送达。取送秘密文件必须装在文件包或文件箱内。外出工作一般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一定要经过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绝密文件不允许个人携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携带,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六)秘密文件应当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并由专人管理,平时工作中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后要及时入柜加锁。机要室应设专室,有专门的保险柜、箱,并有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和严格的管理制度,个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
(七)秘密文件均应按上级规定定期清退,在清退、清查中如发现有丢失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追查处理。
(八)除了按规定必须存档或清退的文件外,其余文件要定期销毁,不允许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
四、通讯、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规定
(一)不在普通电话和无线电话上讲国家秘
密。
(二)不用明码电报传递国家秘密。
(三)不通过普通传真机传递国家秘密。
(四)召开涉及秘密内容的会议,不使用无线话筒。
(五)不使用对讲机谈论国家秘密。
(六)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七)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一般不得复印(制)。
(八)经批准,复印(制)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时,应指定专人操作,严格按照批准的份数复印(制),复印(制)件应按原文件登记管理,用后销毁。
(九)秘密文件和资料应指定专门的机要打字员按照规定的份数打印,涉及秘密的内存、软盘、蜡纸、废页应及时处理。
(十)使用计算机处理、贮存和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时,要采取加密措施。
五、网络安全保密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网络建设必须与安全保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不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不得开通使用。
(二)坚持学校内部涉密网络与因特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两网”相联。
(三)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审查把关制度,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发布。
(四)所有网络用户及其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履行保密职责,承担保密义务。
(五)网络管理单位要与所有用户签订保密协议,并加强监督检查。
(六)内部网络必须配备技术防范设施,严格访问和调阅权限,确保网络运行的安全保密。
(七)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载体的管理,对保密重要部位,要配置必需的技术防范设备。加大投入,努力提高保密部门的技术检查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六、宣传报道保密规定
(一)宣传报道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保密法》和保密规章制度,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到宣传报道不泄密。
(二)凡属只供内部了解的秘密事项,一律不公开宣传报道,涉及国家秘密的内部会议形成的讲话、文件不得擅自发表,不得擅自将秘密文件、资料编入稿件公开宣传。
(三)没有密级的报刊、书籍不得转载秘密文件、资料和标有密级的报刊、书籍中的文章。
(四)编选供内部人员学习使用的文件汇编,如涉及秘密文件,必须经原确定的密级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汇编要标明密级,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并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
(五)严格审稿制度,报刊编辑在组稿审稿中,如涉及某一具体事项不能决定是否需要保密时,应将稿件送请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审查决定。
七、涉密会议、活动的保密暂行规定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和活动场所。
(二)根据保密工作的需要,限定参加会议(活动)人员范围,或指定人员参加。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活动)设备,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四)会议(活动)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应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确定。
八、科技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一)科技保密适用范围
1、未公开的上级有关科技政策,科技精神及文件。
2、重要的发明成果或我国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关键技术。
3、可能成为发明或专利的阶段性成果。
4、重大技术改造成果,国外没有或虽有但仍需保密的工艺技术,独有的技术诀窍。
5、属于科学前沿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6、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需保密的内定方案及对策。
7、未公开的科技档案,科技统计。
8、某些不宜公开的科研项目资料及物品、样品。
9、不宜公开的科研政策、规划、计划、合同。
10、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科技事项。
(二)科技秘级的具体范围
科技保密和密级分为四级:绝密、机密、秘密、学校内部秘密。
1、绝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使国家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和重大损失的科技项目。包括上级发来标有绝密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国家重大发明成果或国际国内独有的技术诀窍或关键性技术;国际领先的科技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关键或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的关键数据。
2、机密:超过或部分超过国际先进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损害的科技项目。包括上级发来标有机密字样的有关文件、资料等;超过国际先进水平或部分超过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重大技术改造中的技术诀窍或关键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成果。
3、秘密: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一旦泄露会使国家遭到极大损害的科技项目。包括上级发来标有秘密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取得专利技术中的技术诀窍,并在社会上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
4、学校内部秘密: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一旦泄密会使我校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科技项目、成果等。包括不易公开的科技规划、计划、请示、批复等;未公开的科技档案;不宜公开的科技统计数据及物品;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能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成果。
(三)保密项目审批程序
1、凡需确定密级的项目,由产生该秘密事项的部门(课题组、个人等)提出申请,交科技处、社科处提出确定密级初步意见,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2、项目保密审查需提供下列材料:(1)《定密申请表》(2)项目介绍(3)项目保密要点(采用的技术原理、关键技术及创造点)(4)其他有关证明、说明材料。
3、对于保密范围不明确和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项目,由保密委员会报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批准。
4、需确定变更密级的科技成果要及时进行标注,最长不能超过10天。
(四)密级期限及解密
1、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发明项目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其他保密项目,原则上不超过7年,内部密级一般不超过3年,一般情况下到期自动解密。
2、密级事项因保密期届满,则可申请延期或自行解密,解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3、需变更密级的事项,按第(三)条定密的审批程序报批。
4、需提前解密的密级事项,根据情况变化,由提出密级的部门报科技处、社科处初核,报保密委员会批准。
(五)科技保密制度
1、属于国家密级的文件、软件、资料、物品、样品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经保密委员会批准不得复印、抄录使用。
2、涉及密级的项目内容,不得利用报纸、录像、展览等宣传工具进行宣传报道。
3、需要出口转让的密级项目必须先经保密委员会批准。
4、凡需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其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均需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意见。
5、凡送住国外的论文、论文摘要或讲稿、涉及国家秘密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的稿件等,必须先译成中文并填写《涉外稿件、论文保密审查表》,交作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送科技处、社科处审核,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6、出国访问需要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的,按本条第3、4款执行。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科技处、社科处批准,不得查阅标有密级的科技档案或资料。
(六)法律责任
1、科技保密,应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的前提下,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积极开展国内的学术交流,只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手续,就可利用所需资料,但必须承担保密义务。
2、学校各部门要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科技保密教育,对有失密泄密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或纪律处分,对于故意泄密、盗密、或出卖科技秘密的,要依法惩处。
3、涉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而离开保密岗位时,仍有保密义务,不得扩散秘密事项。
(七)学校的日常科技保密归口科研处具体管理,在处理有关科技保密重要问题时,应及时报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